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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2年1月2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的有关规定,我国档案馆分为:
各级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其中 ,综合档案馆是指按行政区域或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目前中央级的综合档案馆有三个: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地方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 、县(旗、市、区)各级综合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范畴中的专门档案馆,是指收藏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如中国照片档案馆 、城建档案馆 。
部门档案馆。指中央和地方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如外交部档案馆 。除此以外,某些形成专门业务和科学技术档案数量大的中央专业主管部门 ,经部门领导批准和国家档案局同意,可以设置本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必须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在本部门保存一定的年限后,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
除以上两种档案馆外 ,还有企业 、事业单位档案馆 。前者指按国家统一标准确定的大型企业和部分建立时间长的中型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成立的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后者指某些教育科研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成立的档案馆 ,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的院校等成立的档案馆 。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 、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 、勘测、设计、施工 、监理、园林、风景名胜 、环卫、市政、公用 、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 、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 、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 ,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 、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向社会提供服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 、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档案损失的 。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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